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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行业属工伤高发行业 民工难维权

日期:2024-02-25 来源:常见问题

  9月8日,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8号锐华大厦9楼的一个不到20平方米的办公室里,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负责人何晓波,录完他自2010年到2013年探访收集到的佛山市工伤调查表。“大部分因工伤致残的工友,都是正当青壮年,他们都是家庭的顶梁柱。”何晓波很肯定地说,按他的估算,佛山一年工伤人数,在三万以上。

  据何晓波统计的2367份有效问卷显示,佛山市工伤大多分布在发生的行业在家具、五金和陶瓷三大行业,工伤发生率最高的是五金,占34%,其次是家具行业,占15%。2367例工伤问卷中,男性1924人,占81%,女性443人,占19%。平均岁数34.26岁,以30岁~40岁左右是最多的,最小的只有13岁,最大的63岁。

  自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到而今,已整整十年。今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根据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交通意外也可以算工伤,在网上引起一番争议。

  而这番热闹争议背后,却是那些工伤工友们用血和泪,默默浇铸而成的维权之路。据一长期致力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专家向媒体透露,走正常的工伤赔偿程序,要1700多天。

  陶瓷厂将搬运外包给一个工头,和陶瓷搬运工不是直接雇佣的关系,需要装货卸货,工人24小时随叫随到的,不需要打卡,有活就干。但是如果出了问题,就很麻烦,因没有工资条、工牌、合同等任何材料能证明劳动关系,就难以进行工伤认定

  何晓波的办公室很简陋,一张办公桌,一个文件柜,墙上挂满了工友送给服务中心的锦旗,他说这是老一辈表达感谢的朴素方式。包括何晓波在内,服务中心只有两个工作人员,每天上午他们接待工友来访,下午便去医院探访,愿意留手机号并且填表的工友,一个月约一百人左右,这是直接探访的,间接的可能到两三百人。

  何晓波还保存着2011年他提供过帮助的安华陶瓷尘肺病工友资料,“陶瓷行业也算是一个比较高危的行业,不仅仅是肢体的工伤危害,还有中暑、尘肺病和噪音聋等职业病。安华的职业病主要是一下子爆发了很多人,他们过来找我们,经过我们的指导,大部分人还是拿到了赔偿,一般留到我们手里的都是认定了的。”他说,因为是群体性爆发的职业病事件,那些工友从确认工伤到拿到赔偿,都比较快,而他接触的很多工友,在维权中遭遇着重重困难,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交3个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最困难的环节,便是工友无法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很多企业是不愿意给工人提供任何证明的。工人只能靠自己去搜集一些证据来证明,但是很难,很多企业有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有些即便是签了,也只签一份,企业拿走了,劳动者手里没有。若发生纠纷,劳动者就处于一个很不利的位置。”何晓波以陶瓷厂的搬运工这个工种为例,他说,搬运工是一个特殊的工种,很多工厂将搬运外包给一个工头,而不是直接雇佣的关系,因为陶瓷厂需要装货缷货,24小时随叫随到的,不需要打卡,有活就干,而且搬运工是计件式的,干得越多拿得越多。但是如果出了问题就很麻烦,因没有工资条、工牌、合同等任何材料能证明劳动关系,难以进行工伤认定。

  和何晓波一起共事的女孩陈道清来自四川达州,今年20岁。3年前,她是南海大沥一个月饼加工厂的包装工人。因为机器故障,她左手两根手指被切割包装的刀片切断,治疗两个月后才出院,虽然成功接活了手指,但功能受限,经仲裁评了九级伤残。在维权过程中,她也遭遇了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尴尬。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她手上却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厂牌,所以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很难。

  “我去找厂里盖章签订,他们就推来推去的,厂长让我找老板,老板让我找财务,财务又让我去找厂长,为了盖个章签个字都找了很多趟。”陈道清说自己比较幸运的是得到了南飞雁志愿者的帮助,跟厂里协调,才把工伤认定给做了下来。

  工伤认定以后,另一个麻烦的问题又来了,就是牵涉到赔偿问题时,工友没办法验证自己的工资是多少,何晓波也有过这样的经历。8年前,何晓波是佛山季华七路一个工厂的工人,在一次操作中被冲压机压掉了三根手指。在后面的工伤赔偿时,何晓波却没有工资证据,在赔偿金额上遭遇了麻烦。“因为单位发两份工资,一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到工资卡上,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发,所以打官司也有一定可能会输,可能拿的赔偿更少,没办法就跟单位调解。按2006年的赔付标准,我应该拿12万的赔偿,但最后调解只拿到5万多。”

  何晓波说,若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方面的承担没多少,更大部分是社保给的。但是若企业没有买的话,那全部就需要企业来赔偿。因此那些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会不断地在上述各个程序中制造障碍。

  2012年,哈尔滨市劳模张志娟工伤的遭遇,曾经引起较大社会反响。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的环卫工人张志娟,因为严重超时工作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治疗保住了性命,但身体行动和语言表达均出现了障碍。张志娟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得到的答复却是,无法认定其为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张志娟这样的情况并不包括在其中。舆论一致认为,这种“没死不算工伤”的规定太不合情理,也背离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

  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也曾依据这一条规定,做出同样的非工伤鉴定。2004年11月30日下午约3时,广东某校附属第一医院管理干部陈桂云在办公的地方摔倒,同日下午6时40分收入神经外科ICU区治疗。12月9日晚11时30分,抢救无效而死亡,直接引发死亡的疾病被诊断为急性左心衰、肺水肿。2005年2月18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鉴定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不符合“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

  何晓波认为,像这样类似的情况,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下班后发生疾病经抢救48小时外的不能认定。但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线小时这个限制。而且,这条法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中间有个“或者”,是个二选一的选择题,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视为工伤,不需要同时满足。

  据相关专业的人介绍,之所以特别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一是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工伤范围,二是建立了死亡与上班时间、工作岗位造成突发疾病之间相对直接的密切联系或因果关系,从而既将本不属于工伤含义的疾病死亡这一特例纳入工伤范畴,又排除非因个人身体原因长期住院治疗以期认定工伤的情况。但这个看似合情合理的技术性限制,却在真实的操作中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引发很多非人道问题。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是患者死得快能多得到一些赔偿,死得慢可能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得到的赔偿就少。相差很大,这一条很不人道主义,这不是逼别人去死吗?”何晓波说,有些工友可能因为经抢救无效死亡超出了48小时,哪怕只超出了1个小时也被拒绝认定为工伤;而对于家属来说,当医院抢救即将超出48小时,竟然要在“继续冒险抢救而无法被认定工伤”,或“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作出选择。

  而且,这也为企业钻法律的空子留下机会,企业为了逃避赔偿的责任,勾结医生运用现在的医疗条件,有意拖延时间超过48小时并非没有可能。因为按照不同的死亡性质认定来确定赔偿标准,两者之间在赔偿数额上有着非常大的差距。

  2012年8月8日下午,来自贵州61岁的刘成芳,在一玻璃批发部工作时,和同事一起用叉车搬送玻璃,被叉车上的玻璃压伤左脚,经肇庆高新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别判定为十级伤残。

  2012年10月9日,刘成芳向肇庆市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肇庆市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万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受理。该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很多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龄,还是在工作,街头的环卫工人,包括酒楼和饭店的清洁工,很多都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了,但他们还在工作,不然怎么办,他们没养老保险,没有人管,只好继续工作。”何晓波作为刘成芳的委托代理人,他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侵害了老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另一方面,1995年即施行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是与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这一问题做出回应。该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此之前的2012年5月18日,佛山市某钢铁公司工人许厚云,在工作时不慎被叉车轧伤了右手及肋骨。事发时,许厚云岁数已超越了60岁。6月13日,他向高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高明区人社局查实,许厚云在湖南老家未能享受退休待遇,佛山市也没有享受,因此许厚云与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认为,许厚云在车间内所受事故伤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因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何晓波一度认为看到了希望,但后来刘成芳一案的判定,让他觉得未来的路还很长,“中国的法律不是判例法,不是通过借鉴某一个例子来判,而是根据法官的主观意识,对法律条例的解读和理解来判,因此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例子。”

  不过,随着我们国家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次就业的情形会慢慢的普遍,而且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有些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

  2011年11月,北京市删除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关于超龄工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条款,即受伤害人员是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这或许可当作广东以及别的地方的一个参照。

  “其实很多工厂都清楚明白他们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了,但是因为他们的工资又不高,又好管理,还是继续聘用。我觉得广东省的这条要删掉的,我们也多次向人社局提这个建议,但是没有通过。”何晓波希望,通过一系列的老年人工伤诉讼官司,能推动法律的完善。(记者 肖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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